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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曉芳 - 法規與政令 | 2014-08-28 | 點閱數: 827

審核子女教育補助注意事項

前提:

  • 為避免同仁重複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請加強審核繳費收據上相關欄位。
  • 另請再次確定申請人及其子女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正確無誤。
  • 本學年度開始施行 12年國民義務教育,請承辦人員特別注意,若受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 資料審核無誤後,請記得於系統上按確認報送,沒有申請案件者亦須上系統回報。
  • 2014年 7月 1日起基本工資為 19,27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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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冊繳費收據上「學費」為「0」元,雜費雖有應繳數額者,亦為享有減免學費措施,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 優秀學生獎學金扣抵學雜費者,「學雜費」應繳金額為「0」,減免類別通常會備註「班級前三名」依子女教育補助表定金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 私立高中職普通科及私立綜合高中註冊繳費收據學費為「6240元者〈案 6240為公立高中學費標準〉,為享有教育部「齊一公私立高中學費」減免學費措施,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 註冊繳費收據「齊一公私立補助」為「5,000」或非為「0」者,即享有教育部學費定額補助,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 就讀本市 100人以下國中小或有教科書及營養午餐補助者,因其非為特殊身份之學雜費補助,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 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 就讀夜間學制〈含進修學士部、進修部〉,無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不得申請情形,但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數額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數額。
  • 有關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康寧大學及首府大學,依據該兩校新生入學措施獲得之學雜費減免係屬一般助學金性質,故公教人員子女如就讀前述兩校,並獲有「新生入學優惠」及「新生入學助學金」,仍得依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惟若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數額,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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