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申請 104 年退休的同仁請於 103 年 3 月 19 日前告知人事單位。
主旨:為調查 104 年度退休意願調查,請確實依說明段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局訂於本( 103 )年 3 月 12 日起至 3 月 21 日止於教育網路線上填報系統調查 104 年申請退休意願(調查表編號為 2973 ,名稱為 104 年度申請退休意願調查表(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請所屬機關、學校及專設幼兒園人事於 103 年 3 月 21 日下午 17 時 30 分前填報完竣。
二、近年申請退休者多屬 50 歲左右之青壯人員,基於國家育才、留才及經驗傳承,請於調查 104 年度退休意願時鼓勵屬員繼續為本市奉獻心力。另為避免造成諸多行政作業困擾及退休經費之估列,使財務資源有效配置運用,請確實加以宣導。
三、為提高填報申請退休之人員資料正確性,以利本局預算之編列及申請人之權益,請於收到本文後先行查證 104 年度申請退休意願人員之各項服務年資是否符合併計退休年資之規定,例如:私立學校年資、國小附設幼兒園教師 78 年 8 月 1 日納編前年資、軍職(含大專集訓)、代理(課)教師、任職期間非兵役留職停薪之年資是否已扣除...等。
四、倘於 103 年度退休列管名冊內已列冊有案之人員,不得再重覆申請 104 年度退休,如 103 年度列管名冊人員欲改提 104 年度申退時,務必於 3 月 17 日前正式函報本局放棄 103 年度退休案,方可再申請 104 年度退休,未依規定者,本局將逕予駁回 104 年度之退休調查。
五、請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4 年度所屬各級機關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工審退原則」規定辦理,並請確實事先查證各段年資是否得予以併計退休,倘無法併計退休年資進而影響申請人之退休權益,將列入年度優劣事蹟缺失並函報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六、另技工工友 104 年度之退休意願調查,另由本局秘書室統一調查。
七、檢送「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4 年度所屬各級機關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工審退原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