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103 年 1 月 23 日南市警民字第 1030041050 號函辦理。
二、「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17 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會銜國防部於 103 年 1 月 20 日以台內字第 10208737451 號、國規委會字第 1030000036 號令修正發布,其中第 17 條第 1 項第 5 點,由婦女執行護理、宣慰、服務等任務之部分,改以熱心人士均得以擔任(詳如附件之條文修正對照表)。
三、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