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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曉芳 - 法規與政令 | 2012-10-22 | 點閱數: 1073

主旨:有關退休教師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於優惠存款期滿日起 2 年內補辦續存手續者,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於期滿日起 10 日內申請補辦續存手續,並溯自期滿日計算優惠存款利息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0 月 12 日臺人(三)字第 1010189526 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疑義基於公教人員優惠存款相關規定一致性原則,請參照銓敘部書函辦理;至於案內所稱之「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則應依客觀之事實,各校如有是類人員請函報本局覈予審酌認定之。
三、檢附銓敘部 101 年 10 月 4 日部退二字第 1013546394 號書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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