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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曉芳 - 法規與政令 | 2013-12-27 | 點閱數: 781

主旨: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並自 103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2 年 12 月 17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2005838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與修正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各 1 份。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離島地區部分由原分四級支給修正為分三級支給。修正後離島地區第一級基本數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5,840 元、第二級基本數額為 7,730 元、第三級基本數額為 9,79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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