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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曉芳 - 法規與政令 | 2013-11-27 | 點閱數: 684

主旨:為確保本市所轄各級公立學校教育專業及廉能形象,校方與外界個人、團體合作辦理課程活動應嚴格審認其妥適性避免營利行為,倘有附隨之商業行為應予禁止,以防廠商利用學校課程名義進行商(產)品之置入性行銷活動,使學生家長或教師產生誤解,請  查照。
說明:依據 102 年 11 月 20 日  局長核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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