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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曉芳 - 法規與政令 | 2013-11-15 | 點閱數: 954

主旨:教師器官捐贈術後之休養及追蹤檢查期間應屬術後之必要休養過程,得由服務學校衡酌實際需要,核給器官捐贈假,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1 月 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158814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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