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6 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061843 號函辦理。
二、旨揭保障法第 7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本法規定事項,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之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二、旨揭保障法第 7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本法規定事項,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之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三、惟若事涉個人與家庭資料,請注意保護管理,以密件等級行文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