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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曉芳 - 法規與政令 | 2013-05-16 | 點閱數: 879

主旨:教育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每次以不少於 6 個月為限,如可請求之期間不足 6 個月(如子女為 2 歲 8 個月)或因特殊事由經與服務學校協商合致,得不受 6 個月限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5 月 9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066041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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