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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佳吟 - 會計公告 | 2025-04-29 | 點閱數: 62
  1. 依據市府於 113 年 12 月 16 日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5 點,(略以)駕駛自用或租賃(含共享)汽車、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分別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
  2. 另市府教育局於 104 年 10 月 14 日第 197 次局務會議決議,「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交通費報支原則」駕駛自用汽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無相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票價可資比照者,依興南客運基本票價每公里 3.25 元核實報支。
  3. 前開規定已逾市府現行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標準,且市府規定已明確規範報支標準可供同仁遵循,爰停止適用報支原則,並回歸「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114.01.01)」辦理。
  4. 經查輔諮中心自行訂定之出差旅費報支 Q&A 中尚有引用每公里 3.25 元之規定,亦請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114.01.01)」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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