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市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教師擔任導護補休,同意以「時」為計算單位,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永康國小 102 年 2 月 22 日永康小人字第 1020191554 號函。
二、查導護補休每次值勤時間均不滿一小時,爰訂定「台南市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教師擔任導護補假實施要點」俾使教師於值勤一定次數後,得選擇敘獎或申請補假半日;為體恤教師導護辛勞,擬放寬補休以時為採計單位,惟仍應以實際執行導護工作累積滿一小時,始得以「時」補休,超過或未滿一小時之餘數仍不得以時補休。例如:
(一)每次導護值勤為 20 分鐘,需累積滿 3 次始得申請 1 小時補休。
(二)每次導護值勤為 25 分鐘,累積 2 次為 50 分鐘,尚不得申請補休,累積 3 次為 75 分鐘,僅得申請 1 小時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