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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曉芳 - 法規與政令 | 2013-02-22 | 點閱數: 915

主旨:教師於上班時間擔任校內社團指導教師,得否以公假登記及兼代課節數規定一案,請依教育部函釋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1 月 28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20006059 號函辦理。
二、教師於上班時間擔任校內社團指導教師,不適用教育部 101 年 3 月 9 日臺人(二)字第 1010024544 號函有關教師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節數之規定;其於上班時間在校內擔任社團指導教師時,無須辦理請假。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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