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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姜怡如 - 一般公告 | 2021-10-08 | 點閱數: 213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社會局 110年 10月 4 日南市社助字第 1101164557 號函辦理。

二、社會救助法第 9條之 1條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

三、學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填報通報表,傳真至社會局或個案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四、為使受通報單位能事先瞭解案家家庭狀況及通報原由,儘速依案家陷困情形提供必要之協助,請各校自即日起使用修正後之「臺南市社會救助案件通報表」。

五、另請各校(園)倘有涉及校園安全或學生安全及其他相關事件,亦請落實校安通報以利本局即時知悉及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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