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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曉芳 - 法規與政令 | 2013-01-16 | 點閱數: 1397

主旨:修正「臺南市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差假職務代理要點」,並自發布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臺南市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差假職務代理要點」自 100 年 4 月 14 日發布施行一年餘,為求法令更加完備,茲配合銓敘部函釋並簡化護理人員申請差假時聘僱職務代理之流程,及解決退休護理人員再任公職之爭議,爰修正本要點部分條文,俾利本市學校護理人員遵循。
二、檢附「臺南市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差假職務代理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及「護理人員差假之職務代理順序名冊」各 1 份,亦可自本局人事室--「法令規章」--「差勤」項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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