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具申請資格同仁,於本(102)年 1 月 18 日前,檢具相關資料,送人事管理員辦理。
二、符合申請 10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者,請檢齊:
1、初任教師最高學歷及目前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2、教師證書
3、初任聘書、派令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4、最近十年考核通知書( 91 學年至 100 學年之考核)
三、符合申請 20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者,請檢齊:
1、初任教師最高學歷及目前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2、教師證書
3、初任聘書、派令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4、最近十年考核通知書( 91 學年至 100 學年之考核)
5、服務十年獎勵證明文件(獎狀)
四、符合申請 30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者,請檢齊:
1、初任教師最高學歷及目前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2、教師證書
3、初任聘書、派令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4、最近十年考核通知書( 91 學年至 100 學年之考核)
5、服務二十年獎勵證明文件(獎狀)
五、如有以前漏未申請者,亦請將相關證件送人事管理員辦理補申請事宜。
◎教育局公文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2 月 22 日臺人(二)第 1010226686C 號函及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附件 1)及「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附件 2)辦理。
二、上開要點第八點第三項規定:轄巿立學校及直轄巿轄區內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學校負責審查,列冊報各該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致贈獎勵金。另同點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負責審查之學校應成立審查委員會,負責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審查事宜。
三、 102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計算至 102 年 7 月 31 日止,請各校依上開規定成立審查委員會,就申請獎勵案件從嚴審核,並於 102 年 3 月 6 日(星期三) 17 時前上臺南市教育局線上填報系統(http://survey.tn.edu.tw/)填報審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