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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曉芳 - 法規與政令 | 2013-01-03 | 點閱數: 2085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修正,"原第二十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被保險人,退休後無職業者,得以同條項第六款第二目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已刪除,是以自 102 年 1 月 1 日後退休人員,須依附子女或配偶以眷屬身分參加健保,不得單獨以第六類身分至公所加保;至於 101 年 12 月 31 日前退休並已經以第六類身分至公所加保者,不需變更,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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