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育部函釋有關公立小學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1 年 12 月 7 日臺人(一)字第 1010234461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 88 年 8 月 6 日台( 88 )人(一)字第 88093526 號書函釋:「公立學校及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學校及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年資,仍按現行規定,以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予以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三、復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0 條規定:「幼兒園教師應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幼兒園教師資格於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未修正前,適用幼稚園教師資格之規定。」,爰公立小學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小學專任合格教師年資採計提敘,得比照教育部前開 88 年 8 月 6 日書函規定,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予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四、檢附旨揭函釋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