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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曉芳 - 法規與政令 | 2012-12-28 | 點閱數: 960

主旨: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擬配合寒(暑)假而少於 6 個月時,應確實與學校協商合致,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2 月 25 日臺人(二)字第 1010239193 號函辦理。
二、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足 6 個月時,學校具有實質裁量空間,爰為避免教師濫用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美意,而規避寒(暑)假期間以致社會觀感不佳,學校於受理教師育嬰停薪申請時,雙方應協商合致,以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精神。
三、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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