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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怡如 - 兒少保護 | 2013-11-12 | 點閱數: 154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10 月 3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108637 號函辦理。
二、請加強宣導「勞動基準法」第 44 條至 48 條、第 77 條、第 79 條等,有關「童工」( 15 歲以上未滿 16 歲、國中畢業或未滿 15 歲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等)及「工作性質之限制」(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且例假日不得二、請加強宣導「勞動基準法」第 44 條至 48 條、第 77 條、第 79 條等,有關「童工」( 15 歲以上未滿 16 歲、國中畢業或未滿 15 歲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等)及「工作性質之限制」(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且例假日不得工作、不得於午後 8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等)。
三、發現校內學生在外工作遭受事業單位不當對待情形,請主動關懷並協助向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以維護學生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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