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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曉芳 - 一般公告 | 2020-08-03 | 點閱數: 362

臺南市下營區東興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09學年度一般長期代理教師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壹、依據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遴選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
  2.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資訊中心 109年 7 月 27 日第 161836 號公告。

    貳、甄選名額及聘期

    一、類別:一般長期代理教師

    二、代理職缺:留職停薪缺

    三、錄取名額:正取 1名,備取 1 名

    四、聘期: 109/09/01-110/01/20(實際期間以市府核定為準)

    五、如代理原因消失時,應即無條件解聘。

    六、受聘教師需視學校需要協助行政工作,並配合學校辦理(參加)相關校內外教學活動(例如:教學準備日、校外教學、教學展演、校慶週活動等)。

    七、上述備取,以補足本次甄選應錄取之名額為限。如甄試成績未達 80分,不予錄取,且經甄選委員會議決議後得予「從缺」,另備取名額得予酌減或取消。

    參、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2. 無教師法第 19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之情形、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
    3. 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第 1

報名資格

1.具「臺南市 109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普通班代理教師候用名冊」資格

2.或具有幼兒(稚)園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2

報名資格

  1. 具有幼兒(稚)園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2. 或具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0條所訂教保員資格者。

第 3

報名資格

  1. 具有幼兒(稚)園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2. 或具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0條所訂教保員資格者。
  3. 或具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1條所訂助理教保員資格者。

第 4

報名資格

  1. 具有幼兒(稚)園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2. 或具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0條所訂教保員資格者。
  3. 或具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1條所訂助理教保員資格者。
  4. 或大學以上畢業,且於任職前 2年內,或任職後 3 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 8 小時以上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 3 小時以上者代理之。

肆、公告時間、方式及簡章表件

一、一次公告時間: 109年 8 月 3 日(星期一)至 109 年 8 月 19 日(星期三)

二、公告方式: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 http://www.tn.edu.tw/index.htm

         本校網站 https://www.thes.tn.edu.tw

             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代課人力系統http://104.tn.edu.tw/Jlist.aspx

三、簡章表件:請至上開網站下載使用(簡章、報名表、委託書、切結書)

伍、報名日期、地點及聯絡電話、應繳交證件及方式

一、日期: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錄取人數額滿不再辦理次一順位之招考,惟是否額滿,請自行查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資訊中心及本校網站公告。

第 1次報名時間

109年 8月 3 日(星期一) 8 時至 109 年 8 月 9 日(星期日) 16 時

例假日不受理報名(逾時恕不受理)

第 2次報名時間

109年 8月 10 日(星期一) 12 時至 109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二)16 時

(逾時恕不受理)

第 3次報名時間

109年 8月 12 日(星期三) 12 時至 109 年 8 月 14 日(星期五)16 時

(逾時恕不受理)

第 4次報名時間

109年 8月 17 日(星期一) 12 時至 109 年 8 月 18 日(星期二)16 時

例假日不受理報名(逾時恕不受理)

二、地點及聯絡電話:本校教務處教務主任。(地址:臺南市下營區東興一街 112 號。電話: 06-6892478#611)

三、應繳交證件:

甄選當日請攜帶下列證件正本,正本驗後發還。報名時請備齊全部證件影本一份(請連同報名表及以下順序依序裝訂成冊)備查:

  1. 報名表 1份(詳見本簡章附件,並於代課人力系統登錄報名資料)
  2. 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影本 1
  3. 教學檔案資料 1份(A4 大小 5 頁以內)
  4. 最高學歷證件正本查驗,影本 1
  5. 具教師資格者請檢附合格教師證
  6. 具教保員資格者請擇一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影本 1 份):
    1. 專科以上學校「幼兒保育」或「幼兒教育」相關科系之畢業證書(倘為 102 年 8 月 1 日(含)以後入學者,應再檢附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學分證明書)。
    2. 非「幼兒保育」或「幼兒教育」相關科系者應檢附學程或學分證明文件。
    3. 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相關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
      1. 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2. 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書
      3. 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7. 具助理教保員資格者請擇一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影本 1 份):
    1.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畢業證書。
    2. 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相關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
      1. 甲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2. 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書
      3. 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8. 退伍令或免服役證明正本查驗,影本 1

    四、報名方式:檢同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代理報名(通信報名不予受理),於 報名截止日下午 16時前送達本校

陸、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

第 1次甄選日期

109年 8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請於上午 8時 30 分前至本校教務處報到,逾時不得進入試場。)

第 2次甄選日期

109年 8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請於上午 8時 30 分前至本校教務處報到,逾時不得進入試場。)

第 3次甄選日期

109年 8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請於上午 8時 30 分前至本校教務處報到,逾時不得進入試場。)

第 4次甄選日期

109年 8月 1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請於上午 8時 30 分前至本校教務處報到,逾時不得進入試場。)

二、地點:本校(地址:臺南市下營區東興一街 112 號。電話: 06-6892478#611)。

柒、甄試方式及配分比例

  1. 試教(60%)

    (一)範圍:試教科目及範圍自選,自備教案,試教教具及器材請自備

    (二)時間:每人 10 分鐘(第 9 分鐘響鈴 1 次,第 10 分鐘響鈴 2 次,立即結束)

    (三)試教現場無學生

    二、口試(40%):每人 10 分鐘,以教育理念、教學知能、班級經營為主。

    三、甄試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

    甄試總成績最高為 90分,最低為 70 分,未達錄取分數者,不予錄取。總成績相同者,依試教、口試等成績高低排序,兩科成績皆相同時,則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

捌、甄選結果公告及通知

一、甄選結果公告及通知:

第 1次甄選結果公告

109年 8月 10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前

公告在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第 2次甄選結果公告

109年 8月 12 日(星期三)中午 12 時前

公告在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第 3次甄選結果公告

109年 8月 17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前

公告在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第 4次甄選結果公告

109年 8月 19 日(星期三)中午 12 時前

公告在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二、成績通知:各次結果當日公告,並以電話通知錄(備)取人員。

三、錄取人員應於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至人事室報到,如逾期未報到者,即予取消應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並依通知時間辦理報到,否則視同放棄。

第 1次甄選錄取報到

109年 8月 11 日(星期二)上午 11 時前

第 2次甄選錄取報到

109年 8月 13 日(星期四)上午 11 時前

第 3次甄選錄取報到

109年 8月 18 日(星期二)上午 11 時前

第 4次甄選錄取報到

109年 8月 20 日(星期四)上午 11 時前

 

四、成績複查:

  1. 成績複查時間:

第 1次甄選成績複查

109年 8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16 時前

第 2次甄選成績複查

109年 8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6 時前

第 3次甄選成績複查

109年 8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16 時前

第 4次甄選成績複查

109年 8月 19 日(星期三)下午 16 時前

  1. 凡欲申請複查成績者,請攜帶身份證,限本人或委託人(需攜帶委託書)親自於上述時間,至本校教務處以書面申請【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試教委員及口試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玖、其他

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期需作變更,悉於本校(園)門口及網路公告。

二、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名資格,如於聘任後發現偽造不實者,應予解聘,尚未聘任者,註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應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錄取人員應於簽約後 7 日內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胸部 X 光檢查合格證明),及最近三個月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四、錄取聘任之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應享之權利與義務,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 13條第 4 項規定,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6 條至第 15 條規定。

拾、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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